仲明大學生助學金是碧桂園董事局主席、國強公益基金會榮譽會長楊國強先生于1997年設立,用于資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大學生。“受惠社會、回報社會,讓愛薪火相傳”,是仲明大學生助學金設立的初衷和宗旨。為加強仲明大學生助學金管理,切實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促進仲明大學生助學金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建立聯絡機制
1.各高校應設立仲明大學生助學金工作聯絡專員,由學生處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管領導擔任,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仲明大學生助學金聯系秘書。
2.仲明大學生助學金聯絡專員及聯系秘書應積極配合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開展相應的助學工作和善款回捐工作。
二、助學金評審工作
1.必須明确仲明大學生助學金資助對象及受助條件并嚴格評審:
1)大學一年級新生;
2)家庭經濟非常困難,學習成績非常優秀;
3)具備良好品德,認同仲明樂善助學的慈善理念;
4)自願在接受仲明大學生助學金的同時,簽署《仲明大學生助學金道義契約》,鄭重承諾畢業後将受助的款項回捐到仲明基金用以幫助更多有需要的貧困學子,并身體力行加入到助困的行列,踐行“受惠社會,回報社會”的公益精神。
2.仲明大學生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3仲明大學生助學金按學年申請與評審,每年9月中上旬将啟動本年度仲明大學生助學金評審工作。
4.申請與評審程序:
1)評審工作啟動後,學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仲明大學生助學金申請表》(附件1)和《仲明大學生助學金道義契約》(附件2);
2)院系經辦輔導員按學校助學金評選辦法對申請學生的材料進行核實并進行民主評議;
3)對通過民主評議的學生名單以适當的方式在院系範圍内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在規定的時間報送到學校學生處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4)學校學生處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各院系上報的學生申請材料,從學校層面評選出仲明大學生助學金拟資助學生名單,通過學校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并經公示後填寫《仲明大學生助學金拟資助學生名單彙總表》(附件3),按時将相關材料報送到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
5)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召開會議對各高校報送的材料進行評審,并将評審結果以适當的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6)公示無異議後,公布最終的仲明大學生助學金獲助學生名單。
三、助學金的發放與管理
1.仲明大學生助學金按年發放;
2.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足額如實發放并做好報表編制工作,确保仲明大學生助學金及時、準确地發放給受助學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發現将停止發放助學金并采取相應措施:①弄虛作假者,将停發并追回已經發放款項;②違法違紀者,将停發助學金。
四、受助學生的檔案管理
1.各高校應配合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采集1997年以來獲助學生信息,建立健全完整的仲明受助學生檔案。
2.各高校應配合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統計每年仲明畢業生的升學、就業情況及畢業生走向等相關信息。
3.各高校每年應向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推薦兩名優秀獲助學生(在校生、畢業生各一名),提交助學感言、生活照及相關聯系方式,作為其他同學的榜樣。
4.各高校每年3月負責收集仲明大學生助學金獲助學生書面彙報、其他相關信件及意見建議等并制作彙總表按時提交給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
四、相應的助學活動
1.組織學生參加仲明大學生助學金頒發儀式。
2.開展受助學生的回訪活動,關心其成長并給予鼓勵和必要的支持。
3.組織受助學生參加社會公益實踐活動。
4.開展有利于受助學生發展的素質拓展活動。
五、受助學生的跟進工作
1.各高校應督促受助學生每年至少向捐贈方做一次個人學習及發展情況的書面彙報。
2.各高校應與受助學生保持經常性的聯絡,了解受助學生的需求,并及時更新受助學生信息。
3.各高校應與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保持聯絡,将聯絡專員及聯絡秘書的變動情況及時反饋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
六、附則
1.根據各高校受助學生善款回捐情況,對各高校仲明大學生助學金名額作适當的調整。
2.受助學生在有能力時應将所獲得的資助款回捐至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用以資助更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3.本辦法由捐贈方授權仲明助學志願服務促進會負責解釋。
4.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